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集中學習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在這部司法解釋即將施行之際,我所組織全體律師進行集中學習,由張飛律師領學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以1997年發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為基礎,在國家賠償法、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已經修改多年,《民法典》出臺的情況下,針對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、新問題,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、進一步規范行政賠償案件審理、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,經過多層次調研、廣泛征求意見形成,是一部新時代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,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,依法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,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,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,認真落實人民主體地位,堅持服務人民的根本立場,切實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依法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賠償權利。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產權,貫徹平等保護產權原則,切實維護民營經濟合法產權。積極落實立足新發展階段、貫徹新發展理念、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,找準行政審判工作服務高質量發展的結合點、切入點,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。
學習過程中,全體律師就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全文進行了逐一學習,并對其中受案范圍、行政賠償范圍和構成要件、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、精神損害賠償訴訟、行政賠償訴訟原被告主體資格、行政賠償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制度、一并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問題、公私法賠償訴訟的銜接問題等內容進行了討論。
全體律師一致認為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好行政賠償案件,實質化解行政爭議,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,充分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。